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智圆行方、胆大心细、临事有长有短、与人不激不随。人不要互相蔑视,又互相奉承。不要总希望自己高于别人,又常常爬在别人面前

我建议,尽快修改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!以防“徇私”借道“徇公”,枉法肆虐!  

2011-05-06 11:58:44|  分类: 法律维权 |  标签: |举报 |字号 订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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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 曹龙案揭晓,所有事实、证据证明其清白无辜。然而,案中事实真相仓皇在逃!故意被判重罪!所有被藏匿真相和证据终将要开口说话,即将向媒体公开。其特点在于,公权机关部分人枉法后逃罪的借口是所谓“徇公”,而“合法滥用职权”。以期逃脱制裁。暂且不提“徇公”之下荒唐内幕。首先,“徇公”可以枉法,对全社会危害性更大。它可以使每一个守法公民统统成为潜在的“罪犯”,而严重危害社会的和谐与安定!恐吓所有企业家履行法定义务和职责!
       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“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、徇情枉法,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”行为,是徇私枉法罪。然而以部分犯罪动机作为构成要件,具有局限性。

       因此, 我建议,
        应将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修改为“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、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,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”行为,以使本罪能够穷尽所有犯罪动机的
枉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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